外籍教師及勞工,如僅有外國國籍者,雖由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仍不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 條所稱之員工,故不強制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