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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竹縣政府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星期五)止,公開接受各界推薦「新竹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專家學者委員人選,逾期不予受理,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據新竹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請貴單位推薦具有環境教育、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及資源管理、氣候變遷、災害防救、社區參與、文化保 存、財務及經營管理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
三、有關「新竹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委員推薦表」,請參考 附件或至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及下載使用(網站首頁https://www.hcepb.gov.tw/下載專區)。
四、請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檢附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各1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收件時間以郵戳為憑。
新竹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遴選原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新竹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以下簡稱管理會委員),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辦理管理會委員之遴選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辦理。
三、管理會委員須具備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現)任國內大專院校環境教育相關專長領域副教授(含)以上。
(二) 曾(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境教育相關專長領域副研究員(含)以上。
(三) 曾(現)任民間團體環境教育相關專長領域,滿六年(含)以上且表現優異者。
(四) 長期擔任環境教育志工卓有績效,並獲中央機關獎勵者。
(五) 曾(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且環境教育表現優異並獲中央機關獎勵者。 前項各類資格均須檢附相關著作、資歷、績優或獲獎等證明文件一份,著作部分影印封面即可。
四、管理會委員之環境教育專長,應含括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資源管理、氣候變遷、災害防救、社區參與、環境教育、財務及經營管理、法律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本府為遴選管理會委員,應公開接受公會、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三週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府環保局應彙整各界推薦人選並依第三點進行資格審查,並將符合資格人選名單簽報縣長遴選出管理會委員及候補人選名單。
七、管理會委員名單經縣長核定後聘任之。管理會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得依本原則規定遴選之,或由縣長逕自候補人選名單中遴選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管理會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