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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教育界最高榮耀的「國家環境教育獎」之地方初選即將開跑,4月1日率先以「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徵件啟動,希望藉由獎項激勵更多國人,投入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的行列,共同推動環境教育,擴大參與層面。
環境要更好、教育不能少,環境教育不僅是知識的傳授,更要採取行動,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共同為環境教育貢獻心力,不論有無得獎,所有的執行實績都不會白費,會化身為環境種子,向下扎根,蘊育出更豐碩的成果。
地方初審之「桃園市第10屆環境教育獎」參選對象分別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機關(構)、社區及個人等6組,只要設籍於桃園市之自然人、團體皆可報名。
為鼓勵市民朋友報名參與,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特別加碼提高獎勵,團體、學校及社區等組別之「特優」贈獎金30,000元及獎座、「優等」贈獎金15,000元及獎座;個人組之「特優」贈獎金20,000元及獎座、「優等」贈獎金10,000元及獎座。各組特優將代表桃園市參加全國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爭取全國性的榮譽,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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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賽說明
一、辦理緣由
依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之。
二、辦理目標
為增進桃園市轄內環境教育之落實,表揚推動環境教育工作績優者。
三、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獎勵對象與項目
(一)團體:經所在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包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經所在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事業,如總公司、分(子)公司(部)或廠(場)、商行、一般公司行號、大眾傳播事業或服務業等,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本市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所(分校或校區)、高中(職)校(分校或校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但不包括公(私)立幼兒園,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構)組: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等對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經所在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村里辦公處等,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六)個人:設籍或任職所在地為桃園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徵件日期
(一) 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前報名參加(親送至環保局依收件時間、或郵寄憑郵戳)。
(二) 自然人需設籍或任職於桃園市;機關(構)、民營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需登記於桃園市。
(三)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四) 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始得報名參加。
(五) 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六) 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六、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包含環境教育推動執行成果、相關著作、出版書籍或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取得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屬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五)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七、評選方式
由評審團委員進行報名書件與實地查訪審查,各獎勵對象參選者中選出特優、優等給予獎勵,並由第四點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獎勵項目至多取3名外,其餘各款獎勵項目取1名代表桃園市政府參加環境部之國家環境教育獎。
八、績優獎勵方式
組別 |
特優獎 |
優等獎 |
團體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參萬元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壹萬五仟元 |
民營事業 |
獎座一座 |
獎座一座 |
學校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參萬元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壹萬五仟元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
獎座一座 |
獎座一座 |
社區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參萬元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壹萬五仟元 |
個人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貳萬元 |
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壹萬元 |
備註: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者,該獎勵項目得減少或從缺。 |
九、參加鼓勵
(一)團體、學校、機關或社區,獲特優獎或優等獎者,本府得於次年度優先補助其環境教育計畫。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其所屬員工參選,獲特優獎或優等獎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獲獎機關(構)、學校或個人所屬單位,依下列基準辦理敘獎:
1.特優獎:個人獎勵項目記功一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2.優等獎:個人獎勵項目嘉獎二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員至少一人嘉獎二次。
十、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獲獎者應配合本府或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