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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開接受推薦第七屆「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人選

轉知金門縣政府自即日起至114年5月2日(星期五)止,公開接受各界推薦第七屆「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人選,逾期不予受理,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請貴單位推薦具有環境教育、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資源管理、氣候變遷、災害防救、社區參與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成員。
三、「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委員推薦表」電子檔可至本縣環境保護局網站\公告處查詢及下載使用(http://kepb.kinmen.gov.tw)。
四、請於114年5月2日(星期五)前檢附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著作、資歷、績優或獲獎等證明文件,著作部分影印封面即可。)各1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收件時間以郵戳為憑。

 


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遴選原則

 

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 環境教育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環境教育審議會委員,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辦理 環境教育審議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 (以下簡稱審議會委員之遴選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辦理。

三、審議會委員須具備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大專院校環境教育相關專長領域副教授以上。
(二)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境教育相關專長領域副研究員以上。
(三)曾任民間團體環境教育相關專長領域,滿六年以上且表現優異者。
(四)長期擔任環境教育志工卓有績效並獲中央機關獎勵者。
(五)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且環境教育表現優異並獲中央機關獎勵者。前項各類資格均須檢附相關著作、資歷、績優或獲獎等證明文件一份,著作部分影印封面即可 。
四、審議會委員之環境教育專長,應含括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資源管理、氣候變遷、災害防救、社區參與、環境教育 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本府為遴選審議會 委員 ,應公開接受公會、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三週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縣 環保局應彙整各界推薦人選並依第三點進行資格審查,並將符合資格人選名單簽報縣長遴選出審議會 委員 及候補人選名單。
七、審議會 委員 名單經縣長核定後聘任之。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或由縣長逕自候補人選名單中遴選聘任之。前項繼任之審議會委員 ,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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